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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与合同打交道,乘坐出租车、超市购物、交物业管理费都是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常常看到:“寄物柜属于服务性质,商场不负责保管及赔偿责任”“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降价、处理、打折商品,不予退换”;商家在购物卡或优惠券中写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结合材料,说明民法典允许采用格式条款的同时又对格式条款加以规范和约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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