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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电影《喜剧之王》在内地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2018年,权属人星辉公司发现李某和正凯公司发布的关于《喜剧之王2018》电视剧的商业宣传信息,用“连续剧版”“改编自”等话语反复关联《喜剧之王》,借势营销。星辉公司提起诉讼,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定正凯公司、李某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该案中(    )

①李某和正凯公司的行为侵犯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②李某和正凯公司的行为构成混淆行为,涉嫌虚假宣传

③被告李某和正凯公司无需为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④法院判决有利于文化市场的健康有序、稳定长远发展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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