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泊河流具有流动性、跨区域性,相关生态环保问题也具有共性和联动性,依靠单一行政区划无法解决流域管理难题。为此,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地区的立法主体通过协同立法,合力解决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面临的共同问题,成为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效率、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科学立法的新实践。
2022年11月1日,由江苏省十三届从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同步审议批准的《宿迁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和《徐州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由宿迁、徐州两地同步起草、同步制定、同步发布、同步实施,这是我省生志环保领域第一个立法协作项目,也是淮海经济区城市间首次开展紧密型协同立法。《条例》明确规定两市将建立联合湖长制,采取联席会议、联合监测、联合执法等方式,共同分享监测数据、适用协调统一的执法程序、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协调解决跨区域事项。
综合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政治与法》的知识,说明为什么要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实行协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