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初,A房地产公司在某楼盘售楼宣传中称“6月前买房,9月可入学”。傅某夫妇为解决孩子入学问题,于5月20日向A公司预订了一套商品房。5月28日,夫妇俩找到A公司确认孩子入学事宜,销售员承诺购房后业主的孩子能入读意向小学。6月,傅某夫妇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清款项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不久,夫妇俩被告知无法落实孩子入学事宜。傅某夫妇认为其购房的主要目的无法得到满足,要求A公司解除购房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A公司以合同中没有相关入学条款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傅某夫妇将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并提交售楼宣传内容和5月28日的对话录音等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违约。
结合本案,运用《法律与生活》《逻辑与思维》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