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章中,明确了饲养动物造成损害时的责任划分以及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材料一 雷女士家人在出门遛狗时不拴狗绳,吓倒迎面走来的谢老太,狗虽未碰到人但导致谢老太倒地受伤,法院判决雷女士赔偿谢老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4万余元。
材料二 前几日在辽宁营口,执法人员看到小区门口的出租车旁边有一个小狗没有拴绳,便将其抓获。这时旁边狗的主人一看自己家的狗被抓了,着急地就跑过来一边追着工作人员道歉,一边想要要回自己的小狗。
这一事件引起了大家的讨论,有人觉得执法人员的这种行为干得漂亮,针对这种遛狗不拴绳的不文明行为就应该对他们进行整治,让主人知道这样做的后果。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市民的不文明养狗行为。但是也有不少人表示,像这种小型犬本身并不会造成什么危险,所以狗主人在遛狗的时候不拴绳也情有可原,而且在抓狗的时候,狗主人就在旁边,执法人员的这种行为显得有些不近人情。希望在狗主人知道错了之后,能够将狗还给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