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有的学者认为:“清政府是以满洲贵族为主,联合汉族上层人士和蒙古贵族而组成的……”皇太极明确强调“以力服人,不如令人衷心悦服之为贵也”。康熙皇帝认为:“昔秦兴土石之工,修筑长城。我朝施恩于喀尔喀,使之防备朔方,较长城更为坚固。”清朝政府制定民族政策的另一项原则是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清世宗明确指出:“恩威二字,万不可偏用,偏用之,目前虽有小效,将来必更遗大患,非为国家图久安之策。”他还指出“从俗从宜”“各安其俗”。清朝民族政治统治政策包括满洲根本或首崇满洲、满蒙联姻、笼络汉族、招执少数民族、巡狩与木兰秋称等。清朝民族行政管理政策包括:行省制、军府制、盟旗制、土司制、伯克制、驻藏大臣制、改土归流等。清朝经济贸易政策主要包括停止和退还圈地、鼓励垦荒、派官指导、蠲免赋税、移民实边等。戴选先生指出:“在广阔的版图内,中国各民族的统一进一步加强,封建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了高峰。”
——摘编自余梓东《论清朝的民族政策》
材料二: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更加系统化。中共中央于1937年8月召开洛川会议,要求“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和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1938年10月,在毛泽东所作的《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及其相应的决议中指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彝、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938年底,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成立了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在当时极其艰苦的条件下,他们调查和研究了回回民族和蒙古族的历史和现状,起草了《回回民族问题提纲》和《蒙古民族问题提纲》,提出党对回族和蒙古民族正确的民族政策。在1941年制定的《晋察冀边区建设主张》中规定:“边区的所有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上,一律享有平等自由权利:甲、互相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乙、在民主选举中,应予少数民族以优待,反对看不起少数民族的大汉族主义。”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
——摘编自李资源、莫炳坤《论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