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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村民胡涛(化名)干完农活后,用电动三轮车捎带邻村张琴(化名)一起回家。途中,张琴不幸摔下车受伤,致九级伤残。因协商补偿未果,张琴将胡涛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定,胡涛车载张琴回家的行为具有《民法典》规定的“好意搭乘”的性质,但"好意"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胡涛应承担一定责任。这并不是对胡涛“好意”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主审法官强调:好意同乘关系,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如果让胡涛承担全部责任,显失公平,不利于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张琴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涛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应知晓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综合本案案情,法院最终判定胡涛承担张琴损失的50%,张琴自行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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