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原告胡某和被告陈某协议离婚,约定10岁女儿胡小某由其母即被告陈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一个月后,因被告再婚,有两三个星期未送胡小某去上学。自2020年12月10日起,原告为胡小某找来全托保姆单独居住,原告自己住在距胡小某住处20公里的乡下别墅内,由保姆单独照护胡小某,被告每周末去接孩子。原告胡某认为离婚后,被告陈某未能按约定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将女儿胡小某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经法庭询问,胡小某表示更愿意和妈妈陈某在一起生活。
经审理,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要求被告纠正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向被告发出了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令,责令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根据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