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与李某经协商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书》约定:李某将一套房屋卖给陈先生,陈先生支付给李某房款20万元,违约金1万元。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当即将所有房款交付李某,但到了合同规定的期限,李某仍未将房子交付。于是,陈先生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某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支付违约金1万元。李某辩称,他与陈先生还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因此该合同还未生效,自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只须退还陈先生的房款及利息。最后,法院依法支持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要求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结合材料,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法院判决李某向陈先生支付1万元违约金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