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18世纪末期到19世纪中期,面对城市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德国部分城市结合社区中卫生、宗教与教育组织的力量进行济贫改革,英美则发起社区睦邻组织运动,目标在于通过社区组织整合社区资源来扶危济困。二战后,欧美各国大都制定了城市社区自治的法律法规。美国联邦政府自1960年以来相继制定了几部关于城市社区发展的法律和法规,如《住宅和社区发展法》《社区再投资法》和《国家和社区服务条例》等。社区组织行使社区管理职能,由社区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多层次的非营利组织遍布各个社区,他们为社区提供各种各样的专业性和差异性服务,每年约有9000多万人次的志愿者从事社区服务工作,庞大的志愿者队伍为美国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人力和智力保障。
——摘编自吴素雄、吴艳《欧美国家社区治理的结构、功能及合法性基础》等
材料二:新中国成立后,在城市建立了一种以“单位”治理社会的体系,各个企事业单位从属于各级政府,城市成员从属于各个单位,国家与城市社会几乎是重合的。1986年初,民政部门首次将“社区”概念引入基层管理,开始倡导和推动社区服务工作,并于1995年制定《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随之在全国推行。2000年,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颁布,标志着社区建设成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新方向。除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之外,社区还出现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以及社会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为代表的新兴组织。通过居民会议议事协商和民主听证等形式,社区各类主体都可以平等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民主决策。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发表,体现了我国社区建设由“社区管理”向“社区治理”的转变。
——摘编自邱梦华《城市社区治理(第二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