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国际法的奠基人格劳秀斯生活在一个剧烈变革的时代。16世纪,“王权依靠市民摧毁了封建贵族的权力,建立了巨大的、实质上以民族为基础的君主国”。清晰的近代国家概念逐渐完备,其结果是国家的权力而不是个人的权力被当作政府的基础。17世纪的荷兰是海上强国,为了和葡萄牙、西班牙、英国争夺海上霸权,需要提出有利于自己的国际法理论。这一时期,欧洲大陆发生了“三十年战争”,许多国家都卷入了这场混战,战争给各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战争中国际法规的思考。
——摘编自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
材料二 二战之后,国际法发展到现代阶段。《联合国宪章》作为联合国的组织法和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被普遍当作国际社会的“宪法”。《联合国宪章》把国家使用武力的权力严格限定在“自卫”范围之内,确立了“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原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创立后,也催生了相关的国际经济法规,为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发展创造了契机。随着人权问题的国际化和普遍化,以及核战争和气候变化带来的威胁,个人的利益和人类整体利益也在国际法中得到了更多的体现。
——摘编自王军杰《二战后的国际法及其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