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2022年1月20日,A建筑公司与B钢材厂签订钢材购买合同,约定由B钢材厂于5月20日将1000吨钢材送到A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货到后1个星期之内支付货款。5月20日,B钢材厂将1000吨钢材运到了A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A建筑公司多次与B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其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甲地的施工现场因其未能按期送货而导致工期推迟,损失了16万元。而B钢材厂认为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A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并要求A建筑公司支付货款。由此A建筑公司与B钢材厂发生纠纷。
材料二:姜某于 2006年3月入职A建筑公司,在建筑工地工作,该公司没有与姜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0年7月1日,A建筑公司与姜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姜某在职期间,A建筑公司一直未给姜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年底,为了补缴社会保险费,姜某多次向A建筑公司请求确认双方自2006年3月至2010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以未查到姜某的员工信息为由拒绝确认劳动关系。姜某于2022年2月11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于2006年3月至2010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最后仲裁委驳回了姜某的仲裁申请。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