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法国第一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性建筑法案》-于1840年颁布,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关于文物保护的专门法律。1887年,法国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对历史及史前时期的建筑物等不动产、可移动文物(动产)、发掘三个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规定由教育美术部长编定纪念物;发现物由当地市长或乡长暂行保管,但要将保管措施上报给州长。1889年,法国又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施行法令》,并组建了一个主要由建筑师组成的古物保管委员会,负责法国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及保护工作。1906年,法国颁布了《历史文物建筑及具有艺术价值的自然景区保护法》,除建筑外,树木、瀑布、悬崖峭壁等极具艺术价值的自然景观,也被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之内。
——摘编自顾军《法国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
材料二
近代以来,“海外洋商不惜巨资,赴我内地购买古代碑版、石刻、图画、造像之类,运至本国度藏”。“查各国民政应行保存古迹事项,范围颇广······上自皇家,下迄草野,广如通都,辟在乡壤,咸有博物馆储藏品物,以为文明之观耀。而其保存通例,凡兵燹时,他国不得毁坏,毁坏者可责赔偿,著为万国公法。”1909年,民政部提出《保存古迹推广办法》,将文物古迹分门别类,并根据各类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调查和保护措施,或设法原地保护,或创设博物馆分类储藏。另外,为加强文物保护,清政府还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如对地方官员的文物保护工作实行职责追查制。
——摘编自李建《我国近代文物保护法制化进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