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
主要内容
第4条
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
第5条
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
第6条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