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双方心存侥幸,为避税签“阴阳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2022年9月18日,卖方小王因与买方小永签订“阴阳合同”在北京一中院引发了诉讼,小王要求小永付购房款300万元,小永却称房价款不到百万元。
经查明,小王卖房给小永,房屋买卖合同存在多份,合同日期均为2018年8月24日。第一份合同房屋价款为300万元,合同中注明并私下约定,双方在产权交易大厅所签的对公合同房屋价格只是给乙方(小永)合理避税使用,双方成交价格以本合同为准。第二份合同是北京市建设委员的备案合同,房屋价款为55万元。
说明:购房备案合同能规避一房二主给消费者带来的隐患,房产交易产生的税金一般以备案合同上的价格来计算。
对第二份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小王主张只有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才是有效合同;小永则坚持只要经过双方签字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请运用“正确运用判断”的知识,对小王与小永各自的主张予以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