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董仲舒《决狱》曰: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论曰:“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也,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垢父也。……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宋)李昉《太平御览•第六卷》
材料二:罗马法虽属奴隶制社会的产物,但由于它对反映简单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作了详尽的规定,因而也就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许多法律关系,因此它对资本主义民法领域产生了很大影响,特别是在属于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其影响更加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