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庆假期,李某一家去某旅游景点餐馆吃饭,见一餐馆门前广告牌上写着“国庆期间,八折优惠”,于是进店消费,并喝了自带的酒水饮料。结账时被告知自带酒水饮料将另外征收15%的服务费,“国庆期间,八折优惠”只针对本店会员,若要成为会员需一次性充卡2000元人民币。原来餐馆门前广告牌最下方有一行小字,注明“以上优惠只限会员”。李某认为他进店时询问过优惠活动,餐馆并未做出相应的提示,也没有对自带酒水消费进行提醒。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和冲突。争执期间,李某6岁的女儿无人照看,玩耍时突然扑向正常工作的餐馆服务员刘某,胳膊被刘某手中的汤水严重烫伤,后导致精神恍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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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甲认为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案件是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李某女儿的案件不是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案件,所以,李某女儿的案件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乙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不是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案件,李某女儿的案件不是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案件,所以,李某女儿的案件不是精神损害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