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22年3月1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美容业务工作。入职后,该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一直拖欠工资。5月25日,张某提出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等款项。协商未果后张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5月25日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张某的申请。该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须向张某支付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张某提交的与该公司人事主管的聊天记录,张某与该公司之间于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5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因该公司未举证已向张某发放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故应向张某支付工资。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该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自张某入职的次月起每月向其支付二倍工资。
运用法律与生活的有关知识,说明本案中A公司败诉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