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科举之善,在能破朋党之私……前此选举,皆权在举之之人,士有应举之才,而举不之及,夫固无如之何。既可(科举)……不能应试者,有司虽歌徇私举之而不得;苟能应试,终必有若干人可以获举也。此实选举之官徇私舞弊之限制。
——摘编自吕思勉《中国制度史》
材料二 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每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作租;交纳捐二丈,棉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作调……每丁可按照每天交纳捐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作庸,也叫作“输庸代役”。
——摘编自朱绍侯《中国古代史》
材料三 均田制度的瓦解,农民的大量逃亡,使唐政府系之于丁身的租庸调剥削制度愈来愈难以维持了。安史之乱后,为了弥补财政的亏空,唐政府先后出台了许多新的税收项目,使赋税制度越来越混乱……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和推动下,唐王朝对国家税收体制做出重大调整——在继承先前地税和户税征收精神的前提下,度止已陷入困境中的租庸调制,改行统一按每户的实有田亩和资产征税,每年分夏秋两次交纳,是为两税法。
——摘编自朱绍侯《中国古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