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节选)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与法治》知识,说明上述法律规定的实施将如何促进行政管理的“力度”“尺度”和“温度”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