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第十九条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
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总结和完善了实践中的一些成熟做法和经验,在法律中新增了保障妇女人权的新机制,如联合约谈机制、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被告王某红利用工作便利,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等生育信息计25124条,滨海县检察院向滨海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王某红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判令王某红承担民事赔偿金3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