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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重新设计颁布了政府的人事制度,“官吏”称谓逐渐被“公务员”代替。从1929年制定《公务员任用条例》,到1933年颁布《公务员任用法》,标志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公务员制度以北洋政府时期的文官制度为基础,继承、吸收了中国传统考试监察制度和西方文官制度的精华。公务员的选任由最高考试机关——考试院负责,“所有公务员均须依法律,经考试院考选、铨叙,方得任用”。1929年,国民政府公布了第一部《考试法》,此后又颁布一系列法规。孙中山关于文官考试的思想主张,几乎全部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在这一时期得到了确立。

材料二:1929年《考试法》规定的参加高等考试应试人需具有资格(部分)  

序号

资格要求(满足任一条件即可)

效果

1

国立或经立案之公私立大學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

1931—1948年,取录考试及格人员近300万人。

2

教育部承认之国外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

3

确有专门学术技能或著作,经审查及格者

4

经普通考试及格四年后或曾任委任官及与委任官相当职务三年以上者

5

女子(有相关证书或审查及格)可以参加考试(有更强的开放性和平等性)

……

——以上材料都摘编自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1教材《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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