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为着新社会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建设力量的增长,特别是为着解开一切束缚生产力的枷锁,随着全部社会制度的根本变革,必须把妇女从婚姻制度的枷锁中也解放出来,并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以促进一切意义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摘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1950年)
材料二 1950年6月,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确立土地改革总路线:“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土地改革法》就是基于这一总路线制定的。按规定,土地改革只“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这五大财产,而对“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从1949年到1952年,全国耕地面积,由0.98亿公顷,增加到1.08亿公顷;人均粮食占有量,由208.95公斤,提高到288.12公斤。农业生产要素产出率实现快速提升全国粮食平均每公顷产量,由1949年的1029.3公斤提高到1955年的1416.7公斤,提高了37.6%,年均递增5.5%,这是在传统农业技术下实现的(也有恢复性增长因素)。
——摘编自郑有贵《新中国土地改革开辟现代化通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