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份
内容
1988年
(增加)“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93年
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稳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比例的协调发展。”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1999年
(修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