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某《民法典》规定: 奴隶可以买卖或用来抵债: 如果奴隶对主人说“你不是我的主人”,他的耳朵就要被割掉;如果理发师不经奴隶主人的许可,就把不属于他的奴隶头上的奴隶标记剃掉,理发师的手指就要被砍掉。
材料二:罗马共和国后,执掌法律(主要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完全被贵族祭祀团所垄断。遇
有诉讼,法官徇私枉法,袒护贵族,平民备受欺凌……贵族的专横激起了平民的反抗,纷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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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成文法……公元前451-450年……将制定的法律刻在板子上,公布于罗马广场,此即《十二铜表法》
——摘编自《罗马法原论》
材料三:该法典(《罗马民法大全》)鼓吹“君权神授”,皇权至尊,……法典一再强调奴隶和隶农必须服从主人,不得有任何反抗……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是有关罗马帝国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其中私法(民法)最完备,影响最大,人们所说的罗马法往往专指私法……近代欧洲各资产阶级国家的立法,除英国外,大多受到罗马法的深刻影响。
——孟广林《世界中世纪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