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代
对外国朝贡物品回赐时的估价方式
乾兴元年(1022年)
交趾(今越南北部)贡物依“贾人计价钱”
照宁六年(1073年)
大食贡乳香等,“诏以广州价回赐钱二千九百贯”
淳熙七年(1180年)
交趾贡物“唤集牙人(中介商)估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