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李博一《百年变局下的中国外交话语:转型与重构》
材料二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制度的总称。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国际法公认的源头。从那时开始到现在,它已经形成了一个既庞大又具有多样性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但却不同于国内法,缺少国际立法机关、有强制管辖权的法院和集中组织起来的制裁等因素,故其有时能推进人类维护共同利益,有时受制于一些强大的国家而影响很小。
——摘编自刘丰任晓燕《刍议国际法之效力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