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中国古代为了巩固政权的基础,发展农业经济,尤其重视县以下的基层组织建设。夏商时期,出现了乡里制度的萌芽。战国时期,随着以郡统县的“郡县制”在各国的推行,乡里行政组织渐成雏形,成为基层组织。汉承秦制,县以下基层组织为乡、里,既发挥基层政权的作用,又带有半自治的性质。还于每十里处设亭,是专门从事“求捕盗贼”的警察性组织,另设游徼,掌捕盗贼。唐朝,基层组织已有城乡之分,农村以村为单位,城邑以坊为单位,乡有乡长,里有里正,村有村正,官方控制与统治不断增强,乡和里的功能逐步弱化。从王安石变法开始,乡里制度转变为职役制,治权所代表的官制从乡镇退缩到县一级。明代城中称坊,近城称厢,乡村称里。凡一百一十户为一里,设里长,里下为甲,设甲首一人。清代基层组织在明里甲的基础上,创设了保甲。地方基层组织以十户为牌,设牌头;十牌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保甲对乡里的控制更加严密。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古代乡村基层治理经验》
材料二:近代以来,西方各国在继承地方自治传统的基础上,加强了对基层治理的管理。美国建国后,基本保持了地方自治的传统,乡镇是最基本的地方自治单位,承担着除司法之外的所有公共服务功能。法国大革命后,形成了以自治市镇为基层单位的制度,每个市镇的市长和市议会都由普选产生,市长同时对中央政府和本地选民负责。英国在1835年颁布《市政法案》,确立了英国近代自治市制度。法案规定自治市政府和议会都由当地选民选举产生,地方征税所得也由自治市自主开支,但必须接受选民监督。随着城市人口激增,失业、贫困等社会问题使传统的社会救济出现变化,把城市分成若干小区,每个小区组织志愿者,负责救济的分配,并协调慈善团体和救济机构的工作,社区组织开始形成。
——摘编自人教版《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