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1834年8月,英国政府出台《济贫法修正法案》,该法案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英国正式进入“新济贫法”时代。《新济贫法》实施“劣等处置”和“济贫院检验”原则。“劣等处置”原则旨在降低救济水平至有工作的劳动者生活水平以下,以此刺激贫民勤奋工作,早日走出济贫院回归正常就业;“济贫院检验”原则意味着济贫对象必须进入济贫院才能获得救济。但院内救济数量有限且申请程序极为复杂,贫民进入济贫院要接受严刑拷打,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并终身剥夺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
——摘编自薛俊强、吴大娟《恩格斯对英国“济贫法”的批判及其当代价值意蕴》
材料二:“于是他们订下了规矩,让所有的贫民自行选择:要么在习艺所里慢慢地饿死;要么在习艺所外很快地饿死。为此,他们分别与自来水厂订立无限制供水的合同,与谷物商订立定期供应少量燕麦片的合同;规定每天开三餐稀粥,每周两次发放葱头一个,星期日增发面包卷半个……但理事会里都是些老谋深算的人,他们早已考虑到对付这种局面的办法。你要得到救济,就得进习艺所,喝稀粥;这就把人们吓退了。”
——节选自查尔斯·狄更斯《雾都孤儿》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