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912年,临时大总统《致各省商民通电》:中华民国改用阳历,惟念各商业向例于阴历年终结账,设骤改章,恐有妨碍,仍以新纪元二月十七日,即旧历除夕为结账之期。希即公布,一体遵行。
人民尚崇尚旧新年、不注重新新年者,是尚未能脱离旧观念,未能脱离旧思想者也。新新年为民国的新新年,为共和国家的新年;旧新年为君主时代的新年,为专制国家的新年。
——摘编自《孙中山全集》
材料二 1929年,国民政府训令:从民国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凡商家帐目,民间契约,及一切文书簿据等,一律须用国历上之日期,并不得附用阴历,方有法律上之效力。
——摘编自《国民政府公报》
材料三 国家的治国兴衰,原不在乎几时过年,而政府独把提倡新年,禁过旧年,列为要政,官厅防旧历甚于防匪,禁过旧年甚于禁烟,真不知为何如此。
——摘自《大公报》
材料四 民不遵行阳历,即不倾心于民国,民国于十七年又变为党国,于今三年,仍勒令百姓遵行阳历,而民依旧不遵,可见阳历之不适于民意也。
——摘自刘大鹏《退想斋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