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法律
内容
1883
疾病保险法令
保险费30%由雇主.70%由工人缴纳。工人悲病期间可从保险费中支取丰薪和医疗费.死亡后支取丧葬费。
1884
工伤事故保险法
保险费全部由雇主缴纳,视工人受伤程度决定领款数目,死者家属可领相当亡者20%工薪的津贴。
1889
残废和老年保险法
保险费由国家、雇主和工人缴纳,领者初为70岁,后改为75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