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唐初)赋役之法:每丁岁人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唐中后期)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
——《旧唐书·食货志上》
材料二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半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明史·食货志》
材料三 195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独立的专门的海关税法,统一了全国关税制度。它存在的基本问题是:总体关税水平过高,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税则的商品分类目录不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交流的需要,等等。1985年颁布的同名税则对这些方面进行了修改,主要是改变商品分类目录,调整进口税率。
——摘编自黄天华编著《中国关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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