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古代中国乡村社会的管理主要依托乡里组织展开和进行。由一群少拿或不拿官俸的乡里民众来担任各种职务。乡里组织作为法定基层组织,是官府控制地方的重要工具。以相近地域和血缘结合起来的宗族组织及宗族制度占有显著地位,它们交织缠绕、影响以至操纵乡里组织。在中国古代基层社会有一个独特的群体——“士绅阶层”,成为基层社会的治理力量,士绅阶层包括士族和乡绅。治理中所依据的礼法,除了国家制定的明文律法和制度之外,士绅们可以结合当时当地的历史文化、习俗传统及现实需要,制定相应的家训法和乡规民约。
——摘编自薛凤伟《中国古代基层社会治理思想、策略及目标探析》
材料二 早在中世纪,英国就形成了对地方采用司法主导管理的方式,连地方政府的名称都是用法院和法官这样的称谓,这意味着英国地方自治一开始就行进在法治轨道上,并构成了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一环。此外,早期的郡长是国王命官,后来的治安法官虽是民官,但每郡只有数十人,都是地方精英,普通民众还无权染指地方治理事务,只能充当被治理的对象。由国王委派郡长和由国王任命治安法官,也说明那时的地方政府还承担着一部分代表中央进行地方统治的功能。到19世纪30年代以后这种状况才有所改变。
——摘编自程汉大《英国地方自治:法治运行的三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