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本质上属于知识财产的私有权利形态,具备专有性、地域性与时间性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能够回应市场的创新需求,通过确权、用权与维权实现权利价值的有效转化,提供充足的科技成果供给。同时,知识产权还可以促进科技成果的流通增值,通过评估、质押、许可使创新活动合法、有序地进入市场并合理配置资源,有力功推实体经济转型。因此,有人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最大的特征在于无形性,因此需要通过界定权利人、明确权利行使的地城范围与时间限制、提供权利保护等方式,形成对权利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为创新活动提供制度保障。但在现实生活中,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案例并不罕见。为此,国家出台了法律予以规制。
《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
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法治化保护方面仍存在不足,知识产权整体质量效益还不够高,知识产权行业监管水平仍有待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环境还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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