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秦统一中国后,就推行了“书同文、车同轨、行同伦”制度,至此,上至帝号、皇帝活动、王侯官员,下至百姓,都有了统一称谓,各异的文字书写也统一为更加简洁的、能够更好适应庞杂公务的隶书,由此,上下一致的文书话语体系开始形成。隋唐时期,文书制度依托于三省六部制,发展出了相对成熟的制作规程、审核机制和运行流程。无论是“三省”之间的权力分工,还是执论制度、避讳制度、平缺制度、贴黄制度等,都在这一时期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唐六典》中规定:“今册书用简,制书、慰劳制书、发日敕用黄麻纸,敕旨、论事敕及敕牒用黄藤纸,其敕书颁下诸州用绢”“中书舍人掌侍奉进奏,参议表章……既下,则署而行之”“凡文案既成,勾司行朱施讫,皆书其上端,记年、月、日,纳诸库”。任何诸如随意改动、漏发错发、弄虚作假、盗用泄密等行为,皆会依据法典被施以惩戒。
——摘编自周光辉等《从文书行政到文件政治:破解我国规范治理难题的内生机制》
材料二
朱批奏折缴回之举肇始于清康熙朝,制度确立于雍正朝,乾隆朝又有新的补充发展,虽朱批“览”“朕安”一二字者亦需缴回,由此逐步形成了严格的朱批奏折缴回制度,并为以后所承继。清廷最初规定臣僚所存朱批奏折于下次上奏时趁便奏缴,其后改为按年呈缴,清末又改为年终交由军机处汇缴。朱批奏折需连同奏匣、奏夹、封套一并缴回,在京官员赴该管衙门,在外官员则赴该省督抚处呈缴,休致或降革官员则呈明该省督抚、该旗都统代缴。臣僚所存朱批奏折不得隐匿存留,违者严加惩处。
——摘编自项旋《皇权政治与信息控制——清代朱批奏折缴回制度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