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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法令规定:“诸道士、女冠、僧、尼,州县三年一造籍,具言出家年月、夏腊、学业,随处印署,一本送祠部,一本送鸿胪,一本留于州县,其身死及数有增减者,每年录名及增减因由,状申祠部,具入帐。”此举旨在( )
A、限制寺院僧侣数量
B、防止国家赋役流失
C、维护儒家正统地位
D、抑制地方豪强膨胀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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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普通高中2023-2024学年高三上学期历史期末调研测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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