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年8月《钦定宪法大纲》
1911年11月《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君上)总揽;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令批准都不得见诸施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涉;宣战、媾和、缔约“由君上亲
裁”……
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皇帝继承之顺序,于宪法规定之;皇帝对内使用军队“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国际条
约非经国会之议决不得缔结……
对后者的合理解释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