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北魏初期,刑罚较重而忽视对民众的教化。 孝文帝登基后,通过亲自断刑等深入了解法制建设的缺陷,于执政期间多次创制和修改法律。 他创立“留存养亲制”,对于犯罪的人,家中如有年长的父母而又无人照顾,则可返家尽孝。 逐步缩小“缘坐刑”对亲朋的牵连范围,又在很多情况下用流刑代替死刑。 他首创婚律,规定北魏权贵的通婚对象可以是汉族名门。 孝文帝深知吏治好坏乃兴废之所由,于是修改相关条例以更加具体地约束官员的行为。……在执法判刑中坚决引入监督机制,促进法、律量刑的公平性。 孝文帝还主张权贵犯法与庶民同罪,他遵守法律,太子因触法被处以重刑。 北魏孝文帝法制改革,成为我国古代法制改革的典范。
——摘编自于彦梅《北魏孝文帝法制改革考析》
材料二 鸦片战争以降直至清末,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受到西方的全面冲击……清末新政影响最大的当属法制变革……后来袁世凯政府的《暂行新刑律》以及南京国民政府两次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在涉及家庭关系、夫妻关系时,虽然立法者很多为欧美著名大学法学院出身,但他们均充分考虑了礼教礼制的影响。 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法制的变革势在必行,但是如何处理其中涉及伦常关系的问题,尽学西法未必就是良策。 因为西法毕竟取自域外,如果不能依据实情进行调适,平衡礼法关系,法律就非但无法合情合理,反而可能导致社会秩序出现紊乱。
——摘编自桑兵、关晓红《比较与比附:法制史研究的取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