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秦汉时期,为统一的郡县制国家初创之时,统治者对于如何治理基层社会,缺乏经验借鉴,故按照郡县制的层级控制方式,将行政机构逐级往下延伸在基层社会内部。如两汉政制, “凡县户五百以上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乡为县的下级机构,负责人为“有秩”或“啬夫”,由郡或县任命。乡之下, “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
材料二 在清代基层社会的治理上,史学家存在着观点分歧,但都不否认清代基层社会同时存在着两套组织系统:一是官方所设立的基层社会控制系统,如保甲、坊厢,使得国家力量渗入到基层社会;一是基层社会自发产生的、并受官方认可的社会组织,如家族、宗族、社仓、书院等,使得基层社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自我管理。此种治理模式不仅是事实上的存在,而且得到了皇帝的认可。如1670年,康熙颁布《圣谕十六条》,阐述了清王朝在基层社会治理上的理想模式,其中两条即是“笃宗族以昭雍睦”“联保甲以弭盗贼”。
——上述材料摘编自曹正汉、张晓鸣《郡县制国家的社会治理逻辑》
材料三
——摘自姜晓萍、谭振宇《习近平关于基层治理重要论述的深刻内涵与理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