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社会主义好,社会主义好!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地位高,反动派被打倒,帝国主义夹着尾巴逃跑了。全国人民大团结,掀起了社会主义建设高潮,建设高潮!
材料二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历程简表
时间 | 事件 |
1949年9月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
1954年 | 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对民族区域自治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
1982年 | 修改后的宪法就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自制权的内容及自治机关的设立作了规定,再次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法地位。 |
1984年 | 六届全国人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将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下来。 |
——摘编自李天顺等《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历程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