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出处
诸盗官文书印者,徒二年;余印,杖一百
《贼盗律》
诸私发官文书印封视书者,杖六十;制书,杖八十……即误发,视者各减二等;不视者不坐
《杂律》
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漏泄于藩国使者,加一等
《职制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