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1953年11月19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命令》规定:“生产粮食的农民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粮种、收购价格和计划收购的分配数量将余粮售给国家,农民在缴纳公粮和计划收购以外的余粮,可以自由存储和自由使用”“在城市对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的人员,可通过其组织进行供应;对一般市民,可发给购粮证,凭证购买或暂凭户口薄购买。”这个命令第一次把粮食供应与户口联系在一起。1955年8月,国务院在总结两年来统购统销的经验的基础上,又发布了《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口粮、工商行业用粮和牲畜饲料用粮,均按核定的供应数量发给供应凭证。供应凭证分为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市镇饲料供应证、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地方料票七种”。
——摘编自赵文远《1958年中国改变户口自由迁移制度的历史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