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明清在法律宣传上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法律宣传形式进一步多样化,如法律文本宣传、案例宣传、基层里老宣传等,意在使民知法,从而远离犯罪。其二,针对明清入仕之官不习法律而采取的讲读律令的补救措施,使官吏习法、定期举行考核成为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赏罚。在一段时期,“讲读律令”成为有效的官吏普法形式。其三,明清律在讲读律令条中也规定百姓轻微过犯,如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不问轻重并免一次”,以此勉励百姓知悉法律,趋吉避凶。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古代官民知法守法的法律宣传》
材料二 延安时期,边区党和政府对法律的宣传主要从普及法律常识、宣传法律观念、提升边区民众对法的认识的角度着手,不断增强边区民众对法律的遵从。一是普及边区法律条文。党领导下的边区政府颁布了大量法律条令后,通过报刊、书店、宣传标语等方式进行推广,使得边区法律条文能够及时、通俗、有效地为边区广大民众所接受。二是边区党和政府十分注重在民众中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宣传。
——摘编自马宝成《延安时期的法律宣传策略及当代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