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如表美国移民政策的演变
时期 | 表现 |
1862年 | 《宅地法》规定凡有意成为美国公民的外国移民均可获得160英亩土地。 |
1864年 | 国务卿西沃德向美国驻欧洲的外交官发出通告,要求他们把吸引欧洲移民作为一项最重要的外交任务来对待。 |
1868年 | 中美签订《蒲安臣条约》规定:“大清国与大美国切念人民前往各国或愿常住或随时往来,总听其自便,不得禁阻。” |
1882年 | 《排华法案》宣布禁止华工入境10年,禁止华侨加入美国国籍。 |
1924年 | 国会规定除菲律宾人以外的亚洲移民没有资格取得公民权。 |
1929年 | 实施原籍法,规定一年内可被接纳的移民总数为15万人,并按1920年美国人民原籍的比例来对欧洲各国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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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 | 罗斯福政府放宽除德国以外的外国移民签证的限制。 |
1950年 | 《难民法》允许接受20.5万“被迫流亡者”进入美国,杜鲁门认为,美国应该趁机肩负“自由庇护者”的使命。 |
1965年 | 《移民与国际法修订案》废除种族配额制度,基于关键技能、卓越艺术、难民身份等设立八个类别优先,同时实行“先来先得”的政策。 |
1990年 | 颁布新的移民法,进一步放宽移民的限制。 |
——摘编自周跃军《试论美国建国以来移民政策的演变》等
采用一个新的时间尺度,对这一时期美国移民政策的演变进行阶段划分,并作出合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