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唐代建中元年的两税法,整顿了安史之乱以来混乱的财税制度,通过上贡、留使、留州的三分制将中央政府所需要的财政开支钱一千余万贯、粟四百余万石,以上供的形式派定下来,从而保证了中央机器的正常运转。但是,两税法不仅没有改变军费开支地方化的状态,而且把这种权宜之法固定化、制度化了。尽管它以“定额”的形式,在原则上限定地方征税,但是,这个“定额”乃以不削减地方开支为前提。而据“量出以制入”的精神,更加强了地方财政的独立状态。有人说,两税法的关键乃在于“它实际上是中央财政当局与地方之间缔结的协定:为征取诸道两税的一定比例额,中央给予诸道以征税方法和经费使用上的自由”。
——摘编自张国刚《唐代藩镇类型及其动乱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