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采用软件从优酷等视频网站采集;万余部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网页版播放地址数据,提供给网民免费观看。同时他承接广告业务,在网民观看免费视听作品时投放开屏广告,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经权利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报案、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以柯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明溪县公安局以柯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移送明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随机开展工作,准确认定侵权作品数量和违法所得数额。汇总柯某某租用服务器内存储的设权现听作品电子数据,并剔除重复项,结合鉴定意见,认定侵权视听作品数量为5万余部,明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