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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科学立法。2009年6月,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公布《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9月25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条例》的立法背景、亮点特色等情况。

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此次新修订《条例》由原来的7章51条增加到10章62条,包括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特别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新《条例》立足省情实际,配套衔接上位法,将山西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新《条例》聚焦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校园欺凌、沉迷网络等实际,提出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学生欺凌防控工作、预防性侵害工作、家校联系制度、多部门协作机制,构建权责明晰的保护规范;强化弱势群体特别保护,提高留守、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水平,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结合材料,运用“科学立法”相关知识,说明《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修订是如何体现科学立法内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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