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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古代有无悲剧的问题,最先并没有在中华本土引起辩难,而是在域外文化界发生了争议。十八世纪三十年代,《赵氏孤儿》的法文简译本在杜赫德编的《中国通志》上刊出时,编者竟鄙薄说“在中国,戏剧跟小说没有多少差别,悲剧跟喜剧也没多少差别”,“中国戏剧不遵守三一律”,“也不遵守当时欧洲戏剧的其他惯例,因此不可能跟当时的欧洲戏剧相比”。然而此后不久,英国的李却德•赫尔德却辩驳道“《赵氏孤儿》就它的布局或者结构来谈,跟希腊悲剧是很相近的”,双方的观念,针锋相对,可以看作是当时西方文化界在中国古代有无悲剧问题上的舆论的代表。

中国的问题,终不会永远只由外国人去谈论、裁决。1904年,蒋观云发表了《中国之演剧界》,率先引进“悲剧”概念并极为推崇悲剧是“有益人心”的伟业,但在总体上却认为:“我国之剧界中,其最大缺憾,诚如訾者所谓无悲剧。”1912年,王国维的《宋元戏曲考》问世,明确断言元代“有悲剧”,并具体指出“其最有悲剧之性质者,则如关汉卿之《窦娥冤》,纪君祥之《赵氏孤儿》”。蒋、王的文章揭开了由中国人自己判定中国古代有无悲剧的学术论战历史的第一页。

这场论战,自1904年迄今,一直没有停止,而论战的关键在于确立怎样的判定中国古代悲剧的科学标准。1980年5月,国内部分文艺理论专家第一次就判定中国古代悲剧的科学标准进行理论上的深入讨论,提出了“人物典型说”“悲主喜宾说”“审美情感说”等五种观点。尽管“五说”莫衷一是,却大都注意了从中国古代戏曲的实际出发,试图用最精练的语言,表述中国悲剧的基本民族特征。只是这“五说”有意无意地绕过了早已构成体系的西方悲剧理论的门墙。

亚里士多德的《诗学》,历来被认作是西方悲剧理论的经典。《诗学》中关于悲剧的两大原则性界定——其一,只有身世显赫的大人物才能充当悲剧的主角;其二,悲剧的结尾只能是“由顺境转入逆境”——常常使我们望而生畏,自愧弗如。这显然是一种未能完全知己知彼而轻易妄自菲薄的心态。

不错,作为西方悲剧范型的古希腊悲剧都是以名声显赫的著名人物充当悲剧主角。但在西方悲剧史上,这一法则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文艺复兴和嗣后的启蒙运动时期,这一传统观念便有所突破。特别是到启蒙运动时期,创作上出现了第一部市民悲剧——莱辛的《萨拉·萨姆逊小姐》,于是宣告了仅由身世显赫的大人物独霸悲剧剧坛的历史的结束。因而在西方悲剧的“变革”中,大人物和小人物一齐登上了悲剧舞台。如果我们再将审视的目光投向中国古代剧坛,便不难发现,中国古代戏曲中,既有以大人物为主角的悲剧,如《汉宫秋》《梧桐雨》等,也有以小人物为主角的悲剧,如《窦娥冤》《雷峰塔》等。仅就这种意义而言,中国古代悲剧可谓毫不逊色。

中国无悲剧论者,往往认为“先离后合,始穷终达,这是中国剧的常套”,其“结局必终于团圆”,并以此来否定中国古代悲剧的存在。其实,拿《诗学》中关于悲剧结尾只能是“由顺境转入逆境”的模式来规范,中国古代戏曲中一般被认可为悲剧的作品,也有并不是“终于团圆”的。例如《梧桐雨》,第四折,就只写到唐明皇幸蜀还京,独自退居西宫后对杨贵妃的苦苦思量,让全出戏在雨打梧桐、泪染龙袍的悲凉、凄清境况中落下了帷幕。《汉宫秋》第四折,也只是在汉元帝独返咸阳,孤处昭阳,闻雁叫而增悲的舞台气氛中结束了全剧。这些作品,一概不是先离后合,始穷终达,也都没有以团圆终其结局,倒是符合了“由顺境转入逆境”的“常规”。

即使就我们认可为悲剧而遭一些人反对的结尾“终于团圆”的某些作品看,也明显存在着结局表面团圆而内里悲痛的现象。最有代表性的例证莫过于《窦娥冤》。《窦娥冤》第四折写到生父与死女相认,冤狱终于平反,大仇得以申报,善和恶都在冥冥之中有所报应,构成了一种带喜剧性的结局。但是,舞台上以“魂旦”行当主唱的窦娥的鬼魂,实质上是以“冤魂”身份出现的一个特殊的悲剧形象,是生时的悲剧主角窦娥在特定的艺术环境中的复活。她是冤死的鬼,却又是“急煎煎把仇人等待”的不甘屈服的“人”。她鸣冤,诉苦,告状,复仇,将生时遭受的种种苦难乃至屈死后的“一灵儿怨哀哀”都血泪俱迸地倾吐了出来。关汉卿在结局中让窦娥继续“活”下来,自己来凭吊,自己来见证,自己来洒泪,让已经感受过窦娥苦难的台下观众,同台上虽死犹生的窦娥一起,再感受一次全剧的悲哀,并使这般悲哀感受升华到感天动地泣鬼神的境界。这种带“喜剧性”的悲剧结局,放到悲剧美学的天平上衡量,实质上是一种富有“悲剧性”的悲剧结局。综上所述,中国古代之有悲剧,难道还有什么疑议吗?

(摘编自杨建文《中国古典悲剧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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