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今天下有二人之论:有安常习故,乐于无事之论;有变古更法,喜于敢为之论。乐无事者,以谓守祖宗成法独可以因人所利据旧而补其偏以驯致于治,此其所得也。至昧者则苟简怠惰,便.私.胶习,而不知变通之权., 此其所失也。喜有为者,以谓法烂道穷,不大变化则不足以通物而成务,此其所是也;至凿者则作为聪明,弃理任智,轻肆独用,强民以从事, 此其所非也。
(节选自《历代名臣奏议·卷一百三十七》)
材料二:
戊申熙宁元年二月乙卯,上谓文彦博等曰:“天下弊事至多,不可不革。”彦博对曰:“譬如琴瑟不调,必改而更张之。”夏四月壬寅朔,诏新除翰林学士王安石越次入对,上曰:“方今治当何先?”对曰:“以择术为始,陛下每事当以尧舜为法。”上曰:“卿可悉意辅朕,庶几同济此道。”安石退而上疏,极言累世因循末俗之弊,且谓理财无法。丙寅,命司马光看详裁减国用制度。光登对言:“国家所以用不足者,在于用度太奢,赏赐不节,宗室繁多,官职冗滥,军旅不精。”安石曰:“国用不足,由未得善理财之人故也。”光曰:“善理财之人,不过箕.敛.以尽民财。”安石曰:“此非善理财者也。善理财者,民不加赋而国用饶。”二年二月庚子,王安石参知政事。甲子,命安石别为司,名曰同制置三司条例。辛巳,光上言:“今士夫沸腾,黎民骚动,请罢制置三司。”安石曰:“光好为异论,异论之人倚以为重,则是为异论之人立赤帜也。”光曰:“安石性不晓事而愎.。今条例司所为,独安石、韩绛、吕惠卿以为是,天下皆以为非也。陛下岂能独与此三人共为天下耶?”三年三月甲午,光移书安石,请罢条例司,安石答书但言道不同而已。书凡三返。五月甲辰,诏:“近设制置三司条例司, 本以均通天下财利。今大端已举,惟在悉力应接,以趣成效。”光知言不用,遂乞判西京留守司御史台。上乃从其请。光自是绝口不复论新法。
(节选自《宋史全文·卷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