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内容(摘选)
时间 | 修正内容(摘选) |
1988年4月12日 | 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
1993年3月29日 | 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写入了宪法序言。删去“农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
1999年3月15日 | 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2004年3月14日 | 确认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